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產製貨物或銷售勞務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相關規定,請於103年7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銷售價格及補繳應納稅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自100年6月1日施行。產製符合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特種貨物及銷售第2條第2項規定之特種勞務,且達一定金額,請於103年7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銷售價格及補繳應納稅額,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廠商產製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或產製新臺幣50萬元以上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暨家具,及營業人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應於出廠或銷售後,依上揭條例第16條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分局再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除同法第41條至45條及各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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