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修繕費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列為資本支出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維持資產繼續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均可列為修繕費用,並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
  豐原分局特別說明,上開費用之列報,若有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避免將資本支出誤列為修繕費而遭調整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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