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環署綜字第1030053517號 | |
主 旨:廢止本署98年11月10日環署綜字第0980102814號公告及102年3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20020672號公告修正「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以下稱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本案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稱環評),廢止之審查結論自本署依環評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公告本案環評報告書及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論摘要送達之日起,失其效力。
公告事項:
一、基於尊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120號判決意旨,並落實踐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稱環評法)就第二階段環評所賦予具公益性質之公眾參與程序,及為防止當地居民程序參與公益之危害,爰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2263號判決理由(二)3略以:「行政處分違法與否尚有爭議,若合於廢止要件者,自得為廢止」之意旨,廢止本署98年11月10日環署綜字第0980102814號公告及102年3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20020672號公告修正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以下稱98年審查結論及102年修正審查結論),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另定失效日期。經提本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討論決議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補充第二階段環評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程序所得以提供之資訊,作為審查判斷參考。
二、98年審查結論及102年修正審查結論自本署依環評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公告本案環評報告書及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論摘要送達之日起,失其效力,不另行補償。
三、前項第二階段環評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前,開發單位應依98年審查結論及102年修正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切實執行,並由本署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評法第18條規定辦理監督及追蹤。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應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後,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魏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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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廢止本署98年11月10日環署綜字第0980102814號公告及102年3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20020672號公告修正「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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