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農授水保字第1031861878號 | ||||||||||||||||||||||||||||||||||||||||||||||||||||||||||||||||||||||||||||||||||||||||||||||||||||||||||||||||||||||||||||||||||||||||||||||||||||||||||||||||
主 旨: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定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等十五種格式(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十六條。
公告事項:修正「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內容(一般性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探、採礦與土石採取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廢棄物處理場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省(直轄市)、縣、鄉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省(直轄市)、縣、鄉道外之其他道路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鐵路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專案輔導休閒農場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專案輔導宗教事業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水土保持計畫竣工檢核表」、「簡易水土保持處理完工申報書」、「水土保持計畫檢核表」、「水土保持規劃書檢核表」等計十五種格式(如附件)。
主任委員 陳保基
本案授權水土保持局決行
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
一、規格:
(一) 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應包括封面、內頁、目錄、計畫內容、附圖等,依序裝訂成冊。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製作。
(二) 紙張規格為二十一公分 × 二十九‧二公分(A4),圖、表需折疊者亦同(另冊附圖不在此限),文字部分以打字方式撰寫。
(三) 前二款之文字、圖、表、頁之字體須清晰且間距分明。
二、封面以橫式由左至右書寫下列資料:
(一) 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名稱:
(二) 水土保持義務人:
(三) 承辦技師姓名:
技師執業機構或事務所:
電話:
(四) 製作年月日。
三、內頁以橫式由左至右書寫下列資料:
(一) 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名稱:
(二) 水土保持義務人:
自然人姓名: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法人或團體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
傳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傳真:
(三) 承辦技師姓名:
技師執業機構或事務所:
電話:
住、居所:
電話:
傳真:
技師執業執照證書字號:
技師執業圖記及簽名:
(四) 協辦技師姓名:
技師執業機構或事務所:
電話:
住、居所:
電話:
傳真:
技師執業執照證書字號:
技師執業圖記及簽名:
(五) 製作年月日。
四、檢核表(詳見後附檢核表)。
五、目錄。
六、計畫內容:(詳見後附計畫內容)
七、附圖。
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依據不同撰寫格式內容需檢附下列相關附圖,承辦技師撰寫及製圖時請使用下列統一圖名繪製。
八、附錄。
九、電子檔:核(審)定本之PDF檔。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一般性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目的。
二、計畫範圍:土地座落及面積。
三、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計畫內容概要:含土地使用計畫圖,標示土地開發使用之佈置。
四、基本資料:
(一) 水文:
1、降雨頻率與降雨強度分析。
2、開發前、中、後之逕流係數估測。
3、利用地下水或湧水地區,應附地下水調查資料。
4、環境水系圖:標示天然水系分區及面積,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二) 地形:應詳細說明坡度、坡向及地形特徵等項目,並附下列圖說:
1、地理位置圖。
2、現況地形圖。
3、坡度、坡向圖。
(三) 地質:
1、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無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詳細說明基地及影響範圍內之土壤、岩石、地質作用等項目,並分析其對工程之影響。(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機構之資料;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
(1) 環境地質:含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及災害區域,並附環境地質圖。
(2) 基地地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工程技術規範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作相關試驗,並附基地地質圖;含:
岩性地質(岩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未固結地質(表土層、填土、崩積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3) 工程地質評估:含地質適宜性、地質災害潛勢等。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地質內容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取代(依規定格式製作,另冊檢附)。
(四) 土壤:應詳細說明土壤分類及其分布、深度、物理性、化學性等。
(五) 土壤流失量估算(含開發前、中、後之土砂生產量)。
(六)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
(七) 植生:計畫區內及周遭需實施植生調查,包括:
1、植生定性調查。
2、植生定量分析。
3、植生適宜性評估。
五、開挖整地:
(一) 整地工程:說明整地順序並檢附:
1、開挖整地前、後等高線地形對照圖。
2、挖、填土石方區位圖。
3、整地平面配置圖。
4、 開挖整地縱、橫斷面剖面圖(每二十五公尺一處),但地形平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酌予放寬。
5、計算挖、填土石方量。
(二)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地點。
六、水土保持設施:
(一) 說明水土保持設施規劃及配置,並附圖。
(二) 排水設施:
1、 排水設施:排水系統配置圖、水理計算、斷面檢算、重要結構之應力分析、設施數量及詳細設計圖。
2、坡面截水及排水處理:排水量計算、設計配置、設計圖。
(三) 滯洪及沉砂設施:
1、 滯洪設施:開發前、中、後之洪峰流量比較、滯洪方式、滯洪量估算、滯洪池容量計算及詳細設計圖。
2、沉砂設施:永久性及臨時性沉砂池設計圖及囚砂量。
(四) 邊坡穩定設施:說明坡腳及坡面穩定工程,採行工法分析、結構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數量等,檢附設計圖。
(五) 植生工程:說明植生方法及設計圖、設計原則、種類、數量、範圍及配置圖、維護管理計畫。
(六) 擋土構造物:
1、構造物之設計圖、數量、型式。
2、擋土構造物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
3、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挖、填方邊坡穩定分析(邊坡五公尺以下者免)。
(七) 道路工程:說明道路之配置與設計,並檢附:
1、道路平面配置圖。
2、道路縱斷面圖。
3、道路橫斷面圖(每二十公尺一處)。
4、道路排水。
5、道路邊坡穩定。
(八) 工程項目及數量:需列表說明。
七、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
(一) 分區施工前之臨時排水及攔砂設施:
1、 安全排水:包括臨時截水設施、聯外排水、基地內地面及地下排水等,檢附平面配置圖。
2、 攔砂設施:包括臨時性之沉砂池、滯洪池及其他控制土砂流動之設施,檢附平面配置圖。
(二) 施工便道:
1、 施工便道設計:施工便道應納入申請範圍,並說明便道長度、規格、配置、邊坡穩定及安全排水等,檢附平面配置圖。
2、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
(三) 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及地點:敘明預定堆置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堆置地點、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安全設施等。
(四) 防災設施:構造物設計圖。
八、預定施工方式:
(一) 預定施工作業流程:
1、 各項工程分區施工之範圍、施工作業項目、施工方式、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配合之防災措施等。
2、 如需分期施工者,應再敘明各分期之施工內容及相互配合銜接之施工方式,檢附作業流程圖。
(二) 預定施工期限。
九、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工程造價。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探、採礦與土石採取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適用)
一、計畫目的:含開採或探採計畫內容概要。
二、計畫範圍:地點、範圍、土地座落、面積及地籍圖謄本(申請範圍應著色標明)。
三、基本資料:
(一) 水文:
1、降雨頻率與降雨強度分析。
2、開發前、中、後之逕流係數估測。
3、利用地下水或湧水地區,應附地下水調查資料。
4、環境水系圖:標示天然水系分區及面積,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二) 地形:應詳細說明坡度、坡向及地形特徵等項目,並附下列圖說:
1、地理位置圖。
2、現況地形圖。
3、申請範圍之像片基本圖。
(三) 地質及礦床情形:
1、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無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詳細說明基地及影響範圍內之土壤、岩石、地質構造及地質作用等項目,並分析其對工程之影響。
(1) 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機構之資料;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
(2) 地質年代及地質構造:附地質構造剖面圖,其中應敘明地層層序(由上而下)及其走向、傾斜、厚度及其圍岩等。
(3) 基地地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工程技術規範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作相關試驗,並附基地地質圖;含:
岩性地質(岩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未固結地質(表土層、填土、崩積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地質內容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取代(依規定格式製作,另冊檢附)。
(四) 土壤流失量估算(含開發前、中、後之土砂生產量)。
(五)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
(六) 植生:計畫區內及周遭需實施植生調查,包括:
1、植生定性調查。
2、植生定量分析。
3、植生適宜性調查。
四、開發行為:
(一) 開採前、後等高線地形對照圖(等高線間距五公尺)。
(二) 開發範圍位置圖(以現況地形圖表示)。
(三) 說明基地分期、分區開發之各項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四)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
五、 水土保持設施:應分別敘明基地整地期間至開採前及開採期間至結束後之各分期、分區之水土保持設施及配置圖。
(一) 說明水土保持設施規劃及配置,並附圖。
(二) 排水設施:
1、 排水系統配置圖、水理計算、斷面檢算、重要結構之應力分析、設施數量及詳細設計圖。
2、基地排水分區配置圖:標示基地內排水分區及其面積、流向。
3、坡面截水及排水處理:排水量計算、設計配置及設計圖。
(三) 滯洪及沉砂設施:
1、 滯洪設施:開發前、中、後之洪峰流量比較、滯洪方式、滯洪量估算、滯洪池容量計算及詳細設計圖。
2、沉砂設施:永久性及臨時性沉砂池設計圖及囚砂量。
(四) 邊坡穩定設施:說明坡腳及坡面穩定工程,採行工法分析、結構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數量等,檢附設計圖。
(五) 植生工程:說明各分期分區所採用之植生方法及設計圖、設計原則、種類、數量、範圍、配置圖及維護管理計畫。
六、 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應敘明基地整地期間至開採前及開採期間各分期、分區之防災措施及緊急處理方式。
(一) 分期分區施工前之臨時排水及攔砂設施:
1、 安全排水:包括臨時截水設施、聯外排水、基地內地面及地下排水等,檢附平面配置圖。
2、 攔砂設施:包括臨時性之沉砂池、滯洪池及其他控制土砂流動之設施,檢附平面配置圖。
(二) 坡面保護設施:說明各分期、分區之坡面防災措施及緊急處理方式。
(三) 施工便道:
1、 施工便道應納入申請範圍,並說明施工便道之長度、規格、配置、邊坡穩定及安全排水等,檢附平面配置圖。
2、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
(四) 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及地點:敘明預定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堆置地點、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安全設施等。
(五) 防災設施:構造物設計圖。
七、預定施工方式:
(一) 預定施工作業流程:
1、 各項工程分區施工之範圍、施工作業項目、施工方式、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配合之防災措施等。
2、 如需分期施工者,應再敘明各分期之施工內容及相互配合銜接之施工方式,檢附作業流程圖。
(二) 預定施工期限。
八、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工程造價。(分二階段編製)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廢棄物處理場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目的。
二、計畫範圍:土地座落及面積。
三、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計畫內容概要:含土地使用計畫圖,標示土地開發使用之佈置。
四、基本資料:
(一) 水文:
1、降雨頻率與降雨強度分析。
2、開發前、中、後之逕流係數估測。
3、利用地下水或湧水地區,應附地下水調查資料。
4、環境水系圖:標示天然水系分區及面積,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二) 地形:應詳細說明坡度、坡向及地形特徵等項目,並附下列圖說:
1、地理位置圖。
2、現況地形圖。
3、坡度、坡向圖。
(三) 地質:
1、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無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詳細說明基地及影響範圍內之土壤、岩石、地質作用等項目,並分析其對工程之影響。(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機構之資料;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
(1) 環境地質:含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及災害區域,並附環境地質圖。
(2) 基地地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工程技術規範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作相關試驗,並附基地地質圖;含:
岩性地質(岩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未固結地質(表土層、填土、崩積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3) 工程地質評估:含地質適宜性、地質災害潛勢等。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地質內容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取代(依規定格式製作,另冊檢附)。
(四) 土壤:應詳細說明土壤分類及其分布、深度、物理性、化學性等。
(五) 土壤流失量估算(含開發前、中、後之土砂生產量)。
(六)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
(七) 植生:計畫區內及周遭需實施植生調查,包括:
1、植生定性調查。
2、植生定量分析。
3、植生適宜性評估。
五、開挖整地:
(一) 整地工程:說明整地順序並檢附:
1、開挖整地前、後及場區營運前、後等高線地形對照圖。
2、開挖整地期間之挖、填土石方區位圖。
3、開挖整地前、後及場區營運前、後整地平面配置圖。
4、開挖整地縱、橫斷面剖面圖(每二十五公尺一處),但地形平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酌予放寬。
5、計算挖、填土石方量。
(二)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地點。
六、 水土保持設施:應分別敘明基地整地期間至營運前及營運期間及結束後之各分期、分區之水土保持設施及配置圖。
(一) 說明水土保持設施規劃及配置,並附圖。
(二) 排水設施:
1、排水系統配置圖、水理計算、斷面檢算、重要結構之應力分析、設施數量及詳細設計圖。
2、坡面截水及排水處理:排水量計算、設計配置、設計圖。
(三) 滯洪及沉砂設施:
1、滯洪設施:開發前、中、後之洪峰流量比較、滯洪方式、滯洪量估算、滯洪池容量計算及詳細設計圖。
2、沉砂設施:永久性及臨時性沉砂池設計圖及囚砂量。
(四) 邊坡穩定設施:說明坡腳及坡面穩定工程,採行工法分析、結構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數量等,檢附設計圖。
(五) 植生工程:植生工程應配合各分期、分區施作,並敘明其植生種類、植生方法及設計圖、設計原則、數量、範圍、配置圖及維護管理計畫。
(六) 擋土構造物:
1、構造物之設計圖、數量、型式。
2、擋土構造物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
3、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挖、填方邊坡穩定分析(邊坡五公尺以下者免)。
七、 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應敘明基地整地期間至營運前及營運期間各分期、分區之防災措施及緊急處理方式。
(一) 分期分區施工前之臨時排水及攔砂設施:
1、 安全排水:包括臨時截水設施、聯外排水、基地內地面及地下排水等,檢附平面配置圖。
2、 攔砂設施:包括臨時性之沉砂池、滯洪池及其他控制土砂流動之設施,檢附平面配置圖。
(二) 施工便道:
1、 施工便道設計:施工便道應納入申請範圍,並說明便道長度、規格、配置、邊坡穩定及安全排水等,檢附平面配置圖。
2、 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
(三) 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及地點:敘明預定堆置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堆置地點、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安全設施等。
(四) 防災設施:構造物設計圖。
八、預定施工方式:
(一) 預定施工作業流程:
1、 各項工程分區施工之範圍、施工作業項目、施工方式、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配合之防災措施等。
2、 分期施工者,應再敘明各分期之施工內容及相互配合銜接之施工方式,檢附作業流程圖。
(二) 預定施工期限。
九、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工程造價。(分二階段編製)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適用)
一、計畫目的:道路開發目的並敘述依各基地特性之預期之水土保持目標。
二、計畫範圍:位置、長度及路幅寬度、地理示意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三、道路設計規範標準。
四、基本資料:
(一) 水文
1、 降雨頻率與降雨強度分析。
2、 開發前、中、後之逕流係數估測。
3、 集水區分區圖:計畫路線沿線水文資料及河川水系與集水區分布,檢附河川水系與集水區分區圖,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4、 環境水系圖:標示天然水系分區及面積,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二) 計畫路線地形:應詳細說明坡度、坡向及地形特徵等項目,並附下列圖說:
1、地理位置圖。
2、現況地形圖。
(三) 計畫路線地質:
1、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無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詳細說明基地及影響範圍內之土壤、岩石、地質構造及地質作用等項目,並分析其對工程之影響。(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機構之資料;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
(1) 環境地質:應含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及災害區域等,並檢附環境地質圖。
(2) 路線工程地質,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工程技術規範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作相關試驗,並檢附路線工程地質圖;含:
岩性地質(岩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未固結地質(表土層、填土、崩積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3) 工程地質評估:含地質適宜性、地質災害性等。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地質內容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取代(依規定格式製作,另冊檢附)。
(四) 土壤:應詳細說明土壤分類及其分布、深度、物理性、化學性等。
(五)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
五、道路修築:應說明道路之配置與規劃,並檢附:
(一) 道路設計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二) 路基開挖剖面圖:每五十公尺一處,曲線段BC、MC、EC各一處,地形變化處應加樁繪製,縱斷面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橫斷面圖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 計算挖、填土石方量。
(四)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地點、安全設施及表土處理。
六、水土保持設施:
(一) 說明水土保持設施規劃及配置,並附圖。
(二) 排水設施:
1、排水系統配置圖、水理計算、斷面檢算、重要結構之應力分析、設施數量及詳細設計圖。
2、坡面截水及排水處理:排水系統配置、排水量估算、設計、設計圖。
(三) 滯洪及沉砂設施:
1、滯洪設施:開發前、中、後之洪峰流量比較、滯洪方式、滯洪量估算、滯洪池容量計算及詳細設計圖。
2、沉砂設施:永久性及臨時性沉砂池設計圖及囚砂量。
(四) 邊坡穩定設施:說明坡腳及坡面穩定工程,採行工法分析、結構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數量、設計圖。
(五) 植生工程:植生種類、植生方法及設計圖、設計原則、數量、範圍及配置圖、維護管理計畫。
(六) 擋土構造物:
1、擋土構造物之設計:說明設計依據、數量及型式,檢附構造物之設計圖。
2、擋土構造物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
3、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挖、填方邊坡穩定分析(邊坡五公尺以下者免)。
七、道路修築期間之防災措施:
(一) 分區施工前之臨時排水及攔砂設施圖說:
1、安全排水:包括臨時截水設施、聯外排水、基地內地面及地下排水等,並檢附平面配置圖。
2、攔砂設施:包括臨時性之沉砂及其他控制土砂流動之設施,並檢附平面配置圖。
(二) 施工便道:
1、施工便道應納入申請範圍,並說明施工便道之長度、規格、配置、邊坡穩定及安全排水等,並檢附平面配置圖。
2、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
(三) 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地點:敘明預定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沿線堆置地點、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安全設施等。
(四) 防災設施構造物設計圖。
八、預定施工方式:
(一) 預定施工作業流程:
1、各項工程分區施工之範圍、施工作業項目、施工方式、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配合之防災措施等。
2、如需分期施工者,應再敘明各分期之施工內容及相互配合銜接之施工方式。檢附作業流程圖。
(二) 預定施工期限。
九、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工程造價。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省(直轄市)、縣、鄉道適用)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範圍:位置、長度及寬度。
三、道路設計規範標準。
四、基本資料:
(一) 水文
1、降雨頻率與降雨強度分析。
2、開發前、中、後之逕流係數估測。
3、集水區分區圖:計畫路線沿線水文資料及河川水系與集水區分布檢附河川水系與集水區分區圖,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4、環境水系圖:標示天然水系分區及面積,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二) 計畫路線地形:應詳細說明坡度、坡向及地形特徵等項目,並附下列圖說:
1、地理位置圖。
2、現況地形圖。
(三) 計畫路線地質:
1、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無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包括沿線地質構造及岩性,若無法判斷地質構造或岩性者,應實施地質鑽探。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地質內容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取代(依規定格式製作,另冊檢附)。
五、道路修築:應說明道路之配置與規劃,並檢附:
(一) 道路平面圖、縱斷面圖及橫斷面圖:每二十公尺一處,曲線段BC、MC、EC各一處,地形變化處應加樁繪製。
(二) 計算挖、填土石方量。
(三)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地點、安全設施及表土處理。
六、水土保持設施:
(一) 說明水土保持設施規劃及配置,並附圖。
(二) 排水設施:
1、排水系統設計圖、水理計算、斷面檢算、重要結構之應力分析、設施數量及詳細設計圖。
2、坡面截水及排水處理:排水量估算、設計配置、設計圖。
(三) 滯洪及沉砂設施:
1、滯洪設施:開發前、中、後之洪峰流量比較、滯洪方式、滯洪量估算、滯洪池容量計算及詳細設計圖。
2、沉砂設施:永久性及臨時性沉砂池囚砂量計算及設計圖。
(四) 邊坡穩定設施:說明坡腳及坡面穩定工程,採行工法分析、結構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數量、設計圖。
(五) 植生工程:植生種類、植生方法及設計圖、設計原則、數量、範圍及配置圖、維護管理計畫。
七、道路修築期間之防災措施:
(一) 分區施工前之臨時排水及攔砂設施圖說:
1、安全排水:包括臨時截水設施、聯外排水、基地內地面及地下排水等,並檢附平面配置圖。
2、攔砂設施:包括臨時性之沉砂及其他控制土砂流動之設施,並檢附其平面配置圖。
(二) 施工便道:
1、施工便道應納入申請範圍,並說明施工便道之長度、規格、配置、邊坡穩定及安全排水等,並檢附其平面配置圖。
2、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
(三) 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及地點:敘明預定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堆置地點、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安全設施等。
(四) 防災設施構造物設計圖。
八、預定施工方式:
(一) 預定施工作業流程:
1、各項工程分區施工之範圍、施工作業項目、施工方式、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配合之防災措施等。
2、如需分期施工者,應再敘明各分期之施工內容及相互配合銜接之施工方式,檢附作業流程圖。
(二) 預定施工期限。
九、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工程造價。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省(直轄市)、縣、鄉道外之其他道路適用)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範圍:位置、長度及寬度(私闢道路應檢附地籍圖謄本並著色標明土地座落及面積)。
三、道路設計規範標準。
四、基本資料:
(一) 水文
1、降雨頻率與降雨強度分析。
2、開發前、中、後之逕流係數估測。
3、集水區分區圖:計畫路線沿線水文資料及河川水系與集水區分布檢附河川水系與集水區分區圖,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4、環境水系圖:標示天然水系分區及面積,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二) 計畫路線地形:應詳細說明坡度、坡向及地形特徵等項目,並附下列圖說:
1、地理位置圖。
2、現況地形圖。
(三) 計畫路線地質:
1、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無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包括沿線地質構造及岩性,若無法判斷地質構造或岩性者,應實施地質鑽探。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地質內容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取代(依規定格式製作,另冊檢附)。
五、道路修築:應說明道路之配置與規劃,並檢附:
(一) 道路平面圖、縱斷面圖及橫斷面圖:每二十公尺一處,曲線段BC、MC、EC各一處,地形變化處應加樁繪製。
(二) 計算挖、填土石方量。
(三) 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地點、安全設施及表土處理。
六、水土保持設施:
(一) 說明水土保持設施規劃及配置,並附圖。
(二) 排水設施:
1、排水系統設計圖、水理計算、斷面檢算、重要結構之應力分析、設施數量及詳細設計圖。
2、坡面截水及排水處理:排水量估算、設計配置、設計圖。
(三) 滯洪及沉砂設施:
1、滯洪設施:開發前、中、後之洪峰流量比較、滯洪方式、滯洪量估算、滯洪池容量計算及詳細設計圖。
2、沉砂設施:永久性及臨時性沉砂池設計圖及囚砂量。
(四) 邊坡穩定設施:說明坡腳及坡面穩定工程,採行工法分析、結構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數量、設計圖。
(五) 植生工程:植生種類、植生方法及設計圖、設計原則、數量、範圍及配置圖、維護管理計畫。
七、道路修築期間之防災措施:
(一) 分區施工前之臨時排水及攔砂設施圖說:
1、安全排水:包括臨時截水設施、聯外排水、基地內地面及地下排水等,並檢附平面配置圖。
2、攔砂設施:包括臨時性之沉砂及其他控制土砂流動之設施,並檢附其平面配置圖。
(二) 施工便道:
1、施工便道應納入申請範圍,並說明施工便道之長度、規格、配置、邊坡穩定及安全排水等,並檢附其平面配置圖。
2、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
(三) 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及地點:敘明預定賸餘土石方處理方法、堆置地點、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安全設施等。
(四) 防災設施構造物設計圖。
八、預定施工方式:
(一) 預定施工作業流程:
1、各項工程分區施工之範圍、施工作業項目、施工方式、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配合之防災措施等。
2、如需分期施工者,應再敘明各分期之施工內容及相互配合銜接之施工方式,檢附作業流程圖。
(二) 預定施工期限。
九、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工程造價。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鐵路適用)
一、計畫目的:鐵道開發目的,並敘述依鐵道特性預期之水土保持目標。
二、計畫範圍:鐵路起迄地點、長度及路幅寬度、地理示意圖(標示鐵路位置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三、鐵路設計規範標準。
四、基本資料:
(一) 水文:
1、降雨頻率與降雨強度分析。
2、開發前、中、後之逕流係數估測。
3、集水區分區圖:計畫路線沿線水文資料及河川水系與集水區分布檢附河川水系與集水區分區圖,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4、環境水系圖:標示天然水系分區及面積,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二) 計畫路線地形:應詳細說明坡度、坡向及地形特徵等項目,並附下列圖說:
1、地理位置圖。
2、現況地形圖。
(三) 計畫路線地質情形:
1、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無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詳細說明基地及影響範圍內之土壤、岩石、地質構造及地質作用等項目,並分析其對工程之影響。(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機構之資料;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
(1) 環境地質:含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及災害區域等,並檢附平面配置圖。
(2) 路線工程地質:註記地層分佈傾向、走向,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工程技術規範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作相關試驗;含:
岩性地質(岩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未固結地質(表土層、填土、崩積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3) 工程地質評估:含地質適宜性、地質災害性等。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地質內容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取代(依規定格式製作,另冊檢附)。
(四) 土壤:應詳細說明土壤分類及其分布、深度、物理性、化學性等。
(五) 沿線土地利用現況調查。
五、鐵路修築:
(一) 鐵路設計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分之一)。
(二) 路基開挖剖面圖:每五十公尺一處,曲線段BC、MC、EC各一處,地形變化處應加樁繪製,並至少包含路側左右二十公尺為範圍,縱斷面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橫斷面圖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 計算挖、填土石方量。
(四) 賸餘表土之處理方法、暫存地點及安全設施。
六、水土保持設施:
(一) 說明水土保持設施規劃及配置,並附圖。
(二) 排水設施:
1、 排水系統配置圖、設計規範、水理計算、斷面檢算、聯外排水系統安全檢討說明、重要結構之應力分析、設施數量及詳細設計圖。
2、 坡面截水及排水處理:說明設計坡面排水之依據、排水量估算、排水系統配置、設計圖。
(三) 滯洪及沉砂設施:
1、滯洪設施:開發前、中、後之洪峰流量比較、滯洪方式、滯洪量估算、滯洪池容量計算及詳細設計圖。
2、沉砂設施:永久性及臨時性沉砂池設計圖及囚砂量。
(四) 邊坡穩定設施:坡腳及坡面穩定工程,說明其設計規範、挖填邊坡之斜率、階段高差、平台寬度等邊坡穩定工程方法,並說明採行方法分析、結構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數量、設計圖。
(五) 植生工程:說明植生設計原則,植生種類、植生方法及設計圖、數量、範圍及配置圖、維護管理計畫。
(六) 擋土構造物:
1、擋土構造物之設計:說明設計依據。
2、數量及型式,檢附構造物之設計圖。
3、擋土構造物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
4、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挖、填方邊坡穩定分析(邊坡五公尺以下者免)。
七、鐵路修築期間之防災措施:
(一) 分區施工前之臨時排水及攔砂設施:
1、安全排水:包括臨時截水設施、聯外排水、基地內地面及地下排水等,並檢附平面配置圖。
2、攔砂設施:包括臨時性之沉砂及其他控制土砂流動之設施,並檢附平面配置圖。
(二) 施工便道:
1、施工便道應納入申請範圍,並說明施工便道之長度、規格、配置、邊坡穩定及安全排水等,並檢附平面配置圖。
2、工程完工後,施工便道應予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
(三) 賸餘土方處理方法、地點:敘明預定賸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法、沿線堆置地點、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安全設施等。
(四) 防災設施構造物設計圖。
八、預定施工方式:
(一) 預定施工作業流程:
1、各項工程分區施工之範圍、施工作業項目、施工方式、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配合之防災措施等。
2、如需分期施工者,應再敘明各分期之施工內容及相互配合銜接之施工方式。檢附作業流程圖。
(二) 預定施工期限。
九、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工程造價。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專案輔導休閒農場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目的。
二、計畫範圍:土地座落及面積。
三、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計畫內容概要:含土地使用計畫圖,標示土地開發使用之佈置。
四、基本資料:
(一) 水文:
1、降雨頻率與降雨強度分析。
2、開發前、中、後之逕流係數估測。
3、環境水系圖:標示天然水系分區及面積,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二) 地形:應詳細說明坡度、坡向及地形特徵等項目,並附下列圖說:
1、地理位置圖。
2、現況地形圖。
(三) 地質:
1、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無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詳細說明基地及影響範圍內之土壤、岩石、地質構造及地質作用等項目,並分析其對工程之影響。(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機構之資料;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地質內容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取代(依規定格式製作,另冊檢附)。
(四) 土壤流失量估算。
(五)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
五、水土保持設施:
(一) 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
(二) 排水及滯洪沉砂設施:
1、排水設施:排水系統配置圖、設施數量及詳細設計圖。
2、坡面截水及排水處理:排水量計算、設計配置、設計圖。
3、滯洪設施:洪峰流量比較、滯洪方式、滯洪量估算、滯洪池容量計算及詳細設計圖。
4、沉砂設施:沉砂池設計圖及囚砂量。
(三) 邊坡穩定分析:坡腳及坡面穩定工程,採行工法分析、結構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數量、設計圖。
(四) 植生工程:植生種類、植生方法含設計圖、設計原則、數量、範圍及配置圖、維護管理計畫。
(五) 擋土構造物:
1、構造物之設計圖、數量、型式。
2、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挖、填方邊坡穩定分析(邊坡五公尺以下者)。
(六) 道路之配置與規劃:
1、道路平面配置圖。
2、道路排水。
3、道路邊坡穩定。
六、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工程造價。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專案輔導宗教事業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目的。
二、計畫範圍:土地座落及面積。
三、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計畫內容概要:含土地使用計畫圖,標示土地開發使用之佈置。
四、基本資料:
(一) 水文:
1、降雨頻率與降雨強度分析。
2、開發前、中、後之逕流係數估測。
3、環境水系圖:標示天然水系分區及面積,以像片基本圖製作。
(二) 地形:應詳細說明坡度、坡向及地形特徵等項目,並附下列圖說:
1、地理位置圖。
2、現況地形圖。
(三) 地質:
1、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無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詳細說明基地及影響範圍內之土壤、岩石、地質作用等項目,並分析其對工程之影響。(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機構之資料;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
(1) 環境地質:含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及災害區域,並附環境地質圖。
(2) 基地地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工程技術規範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作相關試驗,並附基地地質圖;含:
岩性地質(岩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未固結地質(表土層、填土、崩積層):類別、厚度及力學參數等。
(3) 工程地質評估:含地質適宜性、地質災害潛勢等。
2、 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地質內容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取代(依規定格式製作,另冊檢附)。
(四) 土壤流失量估算。
(五)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
五、水土保持設施:
(一) 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
(二) 排水及滯洪沉砂設施:
1、排水設施:排水系統配置圖、設施數量及詳細設計圖。
2、坡面截水及排水處理:排水量計算、設計配置、設計圖。
3、滯洪設施:洪峰流量比較、滯洪方式、滯洪量估算、滯洪池容量計算及詳細設計圖。
4、沉砂設施:沉砂池設計圖及囚砂量。
(三) 邊坡穩定分析:坡腳及坡面穩定工程,採行工法分析、結構之穩定及安全分析(應力分析)、數量、設計圖。
(四) 植生工程:植生種類、植生方法含設計圖、設計原則、數量、範圍及配置圖、維護管理計畫。
(五) 擋土構造物:
1、構造物之設計圖、數量、型式。
2、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挖、填方邊坡穩定分析(邊坡五公尺以下者)。
(六) 道路之配置與規劃:
1、道路平面配置圖。
2、道路排水。
3、道路邊坡穩定。
六、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工程造價。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水土保持計畫竣工檢核表
簡易水土保持處理完工申報書
水土保持計畫檢核表
水土保持規劃書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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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定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等十五種格式(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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