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固定資產,一經閒置得否繼續提列折舊?迭有爭議,財政部於100年6月1日發佈解釋函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核某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部分固定資產係採用「實際開工率」計提折舊(屬工作時間法),惟該部門嗣後因停工,將機械設備轉列其他資產且續提折舊,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致該公司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將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之資產轉列其他資產,可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並視該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其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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