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1日 星期五

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獎勵民間建築物智慧化改善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711
建研環字第1030005313
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獎勵民間建築物智慧化改善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獎勵民間建築物智慧化改善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
所  長 何明錦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獎勵民間建築物智慧化改善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每一申請案依據申請人所提改善計畫工程經費核給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建築物改善工程經費中,與智慧化改善內容相關之系統設備之百分之四十五及新臺幣三百萬元,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工程經費得包含設計監造、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
五、申請獎勵單位應於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備妥下一年度申請書及改善計畫圖說向本所委託單位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一),收件截止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同一申請單位以申請一案為限,未獲入選或資料不齊者恕不退件。經審核同意獎勵者,應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
 
附件一
    ○○○年度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獎勵民間建築物智慧化改善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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