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洽詢要保人死亡,其保單價值或保險給付如何判斷列報遺產稅?
該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故當保險契約尚未期滿要保人死亡時且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該保單累積之利得應歸要保人所有,即屬要保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惟仍應於遺產稅申報書中揭露;反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保險,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而無上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適用,應列遺產課稅。
惟上揭保險不計入遺產總額,如經國稅稽徵機關查得係形式上具人壽保險之外觀,卻涉有規避遺產稅等情事者,仍應依有關稅法規定,列入遺產課稅,以符實質課稅原則。
惟上揭保險不計入遺產總額,如經國稅稽徵機關查得係形式上具人壽保險之外觀,卻涉有規避遺產稅等情事者,仍應依有關稅法規定,列入遺產課稅,以符實質課稅原則。
該所提醒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仍應視上揭規範而予以認定保單價值或保險給付應否列報遺產課稅,莫存僥倖心態或不予揭露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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