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租賃契約約定出租人實收租金,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費部分,應視同承租人給付之租金。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扣繳單位承租財產,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約定而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承租人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列憑單申報,出租人亦應將該筆租賃所得申報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承租人給付租賃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及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承租人如依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時,應計入承租人負擔之稅費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並據以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分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出租人之租金收入及扣繳稅款,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以免因短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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