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臺教秘(五)字第1030075907B號 | |
修正「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六點
部 長 蔣偉寧
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 學產不動產標租,依年租金競標,並以有效投標單之年租金最高者,為得標人。
標租年租金底價,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得逕以不低於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五估算外,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年租金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租賃期間達十年以上者,並應經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
學產不動產經標租二次未能標脫者,本部得檢討其原因後重新查估,或逕行按原底價減一成計算。重新查估或酌減一成後之底價,除經提請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者外,不得低於下列基準:
(一) 基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行政院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租金率計算之金額。
(二) 房屋年租金:按當期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金額。
(三) 基地及房屋合計年租金:按前二款合計之金額。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