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修正「嘉義縣醫療機構收費標準」第2條及第5條條文

第 2 條   
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西醫、中醫、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如附
件一、附件一之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 5 條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不給付醫療費用項目,醫療機構應就收費項目
做成本分析,報嘉義縣政府核定。

西醫收費標準
眼科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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