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營業人(建商)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所銷售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故土地所有權人吳先生與建商採合建分售於房屋興建完成後,併同該屋第一次移轉其坐落基地時,可免徵特銷稅
該稽徵所另外補充說明,依據上揭法令規定,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免徵特銷稅的情形尚有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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