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科技部令:修正「科學工業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 1030060509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5  條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情形之一者,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
           徵購之,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第 5 條    管理局為評議前條徵購補償價格,得成立科學工業園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價
           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九人,由管理局聘請下列人員為委
           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組長一人。
           三、被徵購之園區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一人。
           四、學者或專家二人。
           五、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六、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副局(處)
               長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前項評議會之準備及紀錄等,由管理局派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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