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 1030060509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5 條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情形之一者,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
徵購之,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第 5 條 管理局為評議前條徵購補償價格,得成立科學工業園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價
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九人,由管理局聘請下列人員為委
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組長一人。
三、被徵購之園區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一人。
四、學者或專家二人。
五、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六、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副局(處)
長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前項評議會之準備及紀錄等,由管理局派員兼辦之。
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科技部令:修正「科學工業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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