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內政部推動「建物產權測繪登記簡化措施」,請多加利用。

一、按內政部102822日及828日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修正條文,業於102830日施行,自10210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檢附經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可有效簡省建物產權登記申辦程序,縮短案件處理時程。因原有的申請方式仍然保留,不影響原已規劃按既有作業方式申辦登記之建物,申請人得視需求自行選擇最便捷之申請方式。
二、次查內政部前依「102年度提升服務品質推動建物產權測繪登記流程簡化措施專案執行計畫」,以10263日台內地字第1020212401號函及103214日台內地字第1030095391號函,請各地方政府統計建物產權測繪登記流程簡化措施辦理情形,統計迄今本簡化措施受理件數共84件,僅占建物產權測繪登記案件之比例約0.1%,申請量偏低。
三、本局為配合推動該項簡化措施,已於本局網頁-「下載專區」附掛更新後「建物測量繪圖軟體」,提供建物標示圖格式繪製軟體與操作說明,歡迎多加利用。
四、本局另以103627日中市地測二字第1030027475號函轉知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市建築師公會、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等團體宣導該簡化措施在案,歡迎建物起造人、代理人與本局、各地政事務所或上開團體聯繫洽詢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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