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 星期一

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第三條。

中華民國103825
交航字第10350104011
部  長 葉匡時
 
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一、聯營實施計畫書。
二、聯營契約草案。
三、其聯營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者,應檢附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文件。
                                 前項聯營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
一、參與聯營事業之名稱。
二、聯營行為之具體內容
三、預定實施日期。
四、實施聯營對票價、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五、實施聯營對業者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之具體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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