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來有位南投市民來電詢問,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自己前妻1筆土地,如今申報父親遺產稅時,是否應將該筆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2年3月18日台財稅字第821480434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媳婦乙君1筆土地,惟乙君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與其配偶丙君離婚,故甲君與受贈人乙君之親屬關係已消滅,依前揭財政部函釋,該筆贈與財產免併入甲君之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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