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內政部令: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3095302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施行


第 6 條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
           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四、具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
           五、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
               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無戶籍國民,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經駐外館處
           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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