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修正「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827
勞職授字第10302008831
修正「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部  長 陳雄文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規定
一、 勞動部為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設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之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審議申請補助計畫案,評選受補助單位及計畫。
(受補助計畫依契約規定所提出之期中及期末執行情形之審議。
(其他有關審議之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勞動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勞動部代表四人。
(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職業重建專家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由勞動部提供遴聘名單,送本署辦理聘任事宜。
四、 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申請補助計畫,本署應通知受補助單位辦理簽約事宜。
五、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另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代表列席。
六、 委員本人不得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提出不予受理。
           委員就審議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七、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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