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勞職授字第10302011021號 | |||||||||||||||||||
主 旨:預告訂定「特殊構造規格產品安全評估申報及處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經 總統令修正公布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由行政院明定本法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分別為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及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各該附屬法規自須配合訂定或修正;依本法第八條所定機械、設備或器具型式驗證之源頭管理制度,對於國內產製或國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以阻絕不安全產品運出廠場或入境,確實為安全把關。惟鑑於現代科技發展迅速,安全設計技術日新月異,考量立法如未及時因應科技發展需求,特殊構造規格之產品依安全標準實施驗證不無困難之虞,故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對上開產品如因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為訂定前揭特殊構造規格產品採用適當檢驗方式之申辦方式及應遵行事項,以利確保機械產品安全控管,並符事實需要,爰擬具「特殊構造規格產品安全評估申報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特殊構造規格產品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申請採用適當檢驗方式之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內容。(草案第三條)
四、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申請採用適當檢驗方式之審查與同案同型式之適用,及回復正規之樣態。(草案第四條至第五條)
五、 以詐偽方法採特殊檢驗方式之處分。(草案第六條)
六、 本辦法所需各種書表之格式。(草案第七條)
七、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特殊構造規格產品安全評估申報及處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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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特殊構造規格產品安全評估申報及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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