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公告「南靖糖廠增設生質酒精工場投資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中華民國103819
環署綜字第1030069267
主  旨:公告「南靖糖廠增設生質酒精工場投資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增列審查結論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100125日環署綜字第1000008069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原審查結論移列為第二項。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7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南靖糖廠增設生質酒精工場投資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以100125日環署綜字第1000008069號公告審查結論。
二、 經濟部於103516日經授營字第10320359860號函送「南靖糖廠增設生質酒精工場投資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暨變更審查結論」至本署。本案奉行政院同意停止辦理,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案經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64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並同意增列審查結論一,本署爰據以修正原審查結論。修正後「南靖糖廠增設生質酒精工場投資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如附件。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魏國彥
 
南靖糖廠增設生質酒精工場投資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 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100125日環署綜字第1000008069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
二、 100125日環署綜字第1000008069號審查結論如下:
()  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復及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即本案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予以處分:
1、 本案在10年河川流量頻率97%Q97)之混合條件下,推估之放流口混合水質總氮(TN)濃度不得高於3 mg/L,倘高於此限值應將放流口移至灌溉取水口下游。
2、 放流水增訂管制限值為生化需氧量(BOD)及懸浮固體(SS)最大限值15 mg/L
3、 施工期間之工程裸露地應全面使用稻草鋪面,以減少揚塵。
4、 降雨初期5mm之逕流量應引入滯洪池。
5、 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
6、 各階段(施工前半年、施工階段及營運階段)應將「大樹生長狀況」納入監測。
7、 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 本案開發單位未來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時,確實履行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及上述所附負擔後,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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