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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