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本度起,營利事業以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所得額辦理暫繳申報時, 其在中華民國境外、大陸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以其餘額繳納,以避免重複課稅並利於企業資金周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此新增措施之適用對象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選擇以本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按17%營所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者,其扣抵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所試算之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二、營利事業所試算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的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三、營利事業可列報扣抵之國外、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之所得稅額,限已於當年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繳納者為限,而且扣抵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各該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營利事業並應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符合上開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之規定者,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人工方式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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