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生存配偶之婚後財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生存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能列入生存配偶之婚後財產。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將銀行存款5,000,000元贈與配偶乙君,甲君死亡時遺留存款共20,000,000元(假設皆屬婚後財產),配偶乙君存款5,000,000元(即甲君贈與之財產),則配偶乙君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金額為10,000,000元〔(20,000,000-0)/2〕。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乙君取得之5,000,000元係屬無償取得,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故甲君死亡時,乙君婚後財產為0元。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是甲君死亡時遺產核定為25,000,000元,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10,000,000元。倘若甲君死亡前未將5,000,000元贈與配偶,甲君遺產總額仍是25,000,000元,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則為12,500,000元〔(25,0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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