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出售取得未滿2年之「自住房屋」,需持有期間皆為自用,方能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指出,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房屋,欲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有關出售自住房屋的免稅規定,除須注意戶數及戶籍登記的限制外,若於持有該屋期間,曾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即使銷售時已恢復為自住,仍不符特銷稅條例對自住房屋的認定。
該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因此民眾若出售自住房屋,應同時符合一戶、辦竣戶籍及「自用」等規定,方能免課特銷稅,然常有民眾誤認「自用」只要出售時或出售前一段時間自用即可,惟根據規定,需於所有權人持有的全部期間皆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才符合特銷稅對「自用」的定義。
    該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房地時,即使出售前已辦理自用住宅課徵房屋稅,亦或移轉時以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等,皆不能代表可直接免課特銷稅,出賣人仍應檢視前揭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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