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7131號 | |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四十點之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四十點之二
主任委員 曾銘宗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四十點之二修正規定
四十之一、 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解約費用收取年度至少六年,且各年之解約費用率至少百分之一。
四十之二、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十年者,其依利率變動調整值計算而得之金額應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十六歲前者,其依利率變動調整值計算而得之金額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應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二項利率變動調整值係指以宣告利率與保單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