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補登) 觀業字第10330033121號 | |
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
局 長 謝謂君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
一、 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鑒於高雄市氣爆及澎湖縣復興空難事件衝擊當地經濟,爰提供誘因鼓勵旅行業者開發當地套裝旅遊商品並組團赴當地旅遊,創造消費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早日恢復商機及榮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 經費來源:觀光發展基金。
三、 補助對象及範圍:舉辦國人赴高雄市或澎湖縣團體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四、 補助內容:
(一) 符合前點規定者,得依下列項目及額度申請,由本局核實列支補助:
1、 餐費:每位團員每日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2、 住宿費:每位團員每日最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3、 交通費:每團為每日交通遊覽車費二分之一。
(二) 每家旅行業每月,申請最高以五團為限。
五、 審核基準:
(一) 旅遊團體:由旅行業組團至高雄市或澎湖縣觀光旅遊天數三天兩夜以上,每團應有二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且需住宿於當地合法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
(二) 團體旅遊行程安排之景點,每日至少二個以上補助範圍內景點。每一景點需提供於入口處或可資辨識之處半數團員以上彩色合照一張(人員臉孔及出團業者旗號應清楚可辨)。
(三) 餐費:須符合第三點規定範圍內之合法餐廳業者。
(四) 住宿費:須符合第三點規定範圍內之合法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
(五) 交通費:國內合法遊覽車租賃費。
經本局審核後,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基準者,逕為駁回其補助申請,未符合第三款至第五款補助項目規定者,該筆費用不予補助。
六、 申請流程:
申請補助者應於旅行團行程出發一週前,先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表【附件一】、總團費支出預估表【附件二】及旅遊行程表,經本局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並函復同意補助款後,受補助者應於旅行團行程完竣三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
(一) 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三】。
(二) 申請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餐費、住宿費、交通費)。
(三) 領據【附件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五】
(四) 旅遊行程表、旅客名單、旅行團責任保險單影本。
(五) 切結書【附件六】。
(六) 照片同意使用授權書【附件七】: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前項補助相關申請文件,應以正本核銷,如僅能檢附影本者,須加蓋旅行社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並敘明理由。
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回;逾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 本要點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預算額度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八、 本局將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
受補助者,經查核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追繳其全數已領取之補助費。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 旅行業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計畫申請,且申請補助旅遊團體之出發日最遲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其違反者,不予受理。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附件一
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補助申請表
附件二
總團費支出預估表
附件三
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補助款撥付申請表
附件四
領據
附件五
接受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六
切結書
附件七
旅行業推廣高雄市或澎湖縣旅遊照片
附件八
旅行業推廣高雄市或澎湖縣旅遊
照片同意使用授權書 | |
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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