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內授消字第1030823302號 | |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
部 長 陳威仁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修正規定
一、依「消防法」第十五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目的與適用範圍
(二) 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三) 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1 公共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2 公共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3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4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5 公共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6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
7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四) 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
(五) 施工安全對策
(六)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員工教育訓練
(七) 自衛消防運作對策
1 自衛消防編組
2 夜間、假日之運作編組
3 緊急通報聯絡步驟
4 非正常狀況緊急停機應變措施
(八) 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九) 震災預防措施
1 地震時之緊急應變措施
2 地震後之安全措施
(一○) 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一一) 其他防災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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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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