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399
內授消字第1030823302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
部  長 陳威仁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修正規定
一、依「消防法」第十五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目的與適用範圍
(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公共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公共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公共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
(施工安全對策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員工教育訓練
(自衛消防運作對策
    自衛消防編組
    夜間、假日之運作編組
    緊急通報聯絡步驟
    非正常狀況緊急停機應變措施
(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震災預防措施
    地震時之緊急應變措施
    地震後之安全措施
(一○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一一其他防災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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