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1申報戶以申報1屋為限,但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扣除因購屋而向銀行貸款所支付之利息,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下列要件,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1.其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當年度在該地址辨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取具向金融機構辨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申報當年度利息單據。
1.其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當年度在該地址辨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取具向金融機構辨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申報當年度利息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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