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修正「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及代墊租金諮詢作業須知」為「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並修正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109
台內營字第1030810821
修正「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及代墊租金諮詢作業須知」為「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並修正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部分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 為執行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申請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四、出租人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刊登出租資訊者,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書(如附件一)。
(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備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私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刊登出租住宅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三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 承租人符合第三點規定,且經由租賃資訊網站承租住宅、辦理簽約及公證(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等程序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依本辦法規定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或代墊租金費用;前一年度經租屋服務平臺已媒合之承租及出租雙方辦理續約及公證者,亦得申請。
二十二、 前一年度經租屋服務平臺已媒合之承租及出租雙方欲辦理續約案件,承租人經資格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租屋服務平臺依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檢附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公益出租人核定函。
二十三、經租屋服務平臺媒合之租屋案件,承租雙方得申請代管服務,並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公益出租人:租屋代管委託書。
(承租人:租屋代理委託書。
二十四、 經租屋服務平臺媒合之承租雙方,租屋服務平臺於租賃期間提供下列最高一年代管服務項目:
(代收轉付租金。
(關懷訪視。
(急難救助轉介。
(住宅修繕通報及溝通。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居住代管服務項目。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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