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
徵贈與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土地者,其與實質贈與應
稅土地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並處罰。
該所近期查獲一案件,甲君與乙君為兄弟關係,均持有1筆
土地,雙方於102年5月間,安排各自贈與極少部分持分土地予
對方,旋於同年7月間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雙方各自取
得對方全部持分土地,乙君嗣於同年8月間將取自甲君之土地回
贈甲君,並主張該筆土地係農地作農業使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20條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免徵贈與稅,其最終
目的,即係雙方利用創設共有土地分割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計入
贈與總額可免徵贈與稅之規定,使甲君取得乙君原有整筆之應稅
土地,其實質與直接贈與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惟此種透過迂迴安
排,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
該當,藉以達到免稅移轉應稅土地之行為,應按實質課稅原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應依同法第
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濫用法律形式,取巧安排
逃漏贈與稅,一經查獲,除補徵贈與稅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
處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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