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預告廢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

中華民國103106
環署基字第1030083056
主  旨:預告廢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91920
環署廢字第0910065265
主  旨:公告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前已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之回收處理業,並將繼續申請為受補貼機構者,應於原登記文件有效日期屆至前,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完成登記,原登記文件無有效日期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完成登記。
二、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務,除公告事項一所列者外,符合下列各規模之一者,於下列期限前,應依規定完成登記:
(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登記者:
1、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2、廢潤滑油回收業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者。
3、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務者。
4、廢機動車輛拆解業回收貯存及拆解作業場所土地面積達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前完成登記者:
1、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二○○○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三○○○平方公尺者。
2、廢潤滑油回收業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者。
3、廢機動車輛拆解業回收貯存及拆解作業場所土地面積未達三○○○平方公尺者。
(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前完成登記者:
1、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平方公尺者。
2、廢潤滑油回收業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參佰萬元者。
(符合本公告規模,且於本公告前,已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完成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原登記文件有效日期於本公告所列各規模應完成登記日期之前或未載明有效日期者,依其規模於所列各規模應完成登記之日期前完成登記。
2、原登記文件有效日期於本公告所列各規模應完成登記日期之後者,應於該有效日期屆至前依規定完成登記。
三、符合本公告之規模,且於本公告所列各規模應完成登記日期之前三個月內或應完成登記日期之後新設立者,應於設立後三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登記。
四、未於前揭期限前完成登記者,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署  長 郝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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