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老公花心出軌,屢勸不聽,妻子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判贍養費三千多萬元,是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或贈與稅?
該局指出,贍養費除了免徵綜合所得稅,也免繳贈與稅,但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有財產往來,卻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只要不能證明屬於離婚當時約定給付的財產,又屬於無償移轉,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贈與人要繳交10%的贈與稅。
該局特別籲請民眾,離婚的夫妻如確屬離婚時約定的贍養費或其他補償,應於離婚協議書清楚載明條件及金額,惟若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財產給付,如無法證明屬於離婚約定的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就應該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國稅局查獲後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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