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前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農業用地是不得分割及
移轉為共有。因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如有溢抵情形,僅得整筆土地登記為國有,其溢抵稅額部分需俟抵稅
土地處分後按比例退還價款或同意捐贈國庫,但是89年1月26日修
正公布上開法條後,農業用地已無不得辦理分割及移轉共有之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並已
登記為國有之案件,倘尚有溢抵稅額,請主動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
請選擇分割或共有方式退還與溢抵稅額價值相當之土地,俾維護自身
權益。
登記為國有之案件,倘尚有溢抵稅額,請主動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
請選擇分割或共有方式退還與溢抵稅額價值相當之土地,俾維護自身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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