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金管證交字第1030044333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金管證交字第1030044333號
一、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二○○四四二一二號令,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廢止。
主 任  委 員 曾銘宗 公差
副主任委員 王儷玲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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