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台財稅字第10304022020號

中華民國1031118
台財稅字第10304022020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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