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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