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
民法
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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