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其土地開發行為已依地質法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並經權責機關審查通過者:查核申請案件是否檢附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及完整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於核發執照後,列為必需抽查案件,抽查是否業將該報告納為設計參據,其設計結果並合於建築法規規定。
(二)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無其他應依地質法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土地開發行為者:審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是否合於「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定,於核發執照後,列為必需抽查案件,抽查是否業將該報告納為設計參據,其設計結果並合於建築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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