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喪葬費採定額扣除不得按實際支出金額認列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之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附相關支出證明文件,採定額扣除,故不得再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自103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喪葬費扣除額為123萬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