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工廠管理及輔導業務成效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及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工廠管理及輔導業務成效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及附表一、附表二
部 長 杜紫軍
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工廠管理及輔導業務成效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及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規定
二、本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管理及輔導業務及成效之查核重點如下:
(一) 登記案件審查作業流程:審查流程之簡化、審查時間之透明化、查詢管道及單一窗口之提供。
(二) 便民服務:提供民眾服務管道之多元性及民眾需求之滿足性。
(三) 工廠登記資料統計作業:充分掌握現有工廠登記資料,維持資料之正確性。
(四) 土地使用檢查執行情形:檢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及後續處理成效。
(五) 執行特定工廠查核作業:依考核年度執行中央主管機關當時選定之特定工廠查核執行及後續處理成效。
(六) 預防公共安全事故措施執行成效:預防措施之舉辦及推動,並依工廠屬性申報、調查及列管。
(七) 執行公共安全查察作業成效:依工廠屬性確實執行及查處。
(八) 公共安全事故災後處置成效:公共安全事故災後緊急應變及改善措施。
(九) 策進、創新措施或積極作為:對轄區內工廠登記、便民服務、調查、申報、查處之策進、創新便民措施或稽查與取締違法工廠之積極作為。
三、本部得辦理年度查核督導及成效評比,查核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六、本部依據評比結果,建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標準核定年度考核獎懲。
(一) 考核列為優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功二次之獎勵,主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二次之獎勵,協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
(二) 考核列為甲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主辦業務人員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協辦業務人員予以嘉獎二次之獎勵。
(三) 考核列為丙等者,實際負責決策之業務主管予以記過一次之處分,主辦業務人員予以記過一次之處分,協辦業務人員予以申誡二次。
附表一
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工廠管理及輔導業務成效評分表 (轄區內有非都市土地之縣市適用)
受查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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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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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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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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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項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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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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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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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登記案件審查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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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理流程及處理時間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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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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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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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件進度查詢及管制機制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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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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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立單一窗口會辦或相關單位橫向聯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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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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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便民服務措(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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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置工廠登記相關為民服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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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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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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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網站提供申請書件供民眾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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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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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設置服務專線提供問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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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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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現場服務人員之態度及民眾等候休憩舒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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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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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辦理民眾滿意度調查及設置民眾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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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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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廠登記資訊統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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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廠登記家數異動表按時於每月15日前報送經濟部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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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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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年工廠校正後針對已歇業工廠按時於同年12月辦理整批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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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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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針對工廠登記資料建檔之正確性訂有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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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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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土地使用檢查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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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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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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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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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述檢查結果之後續處理情形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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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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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執行特定工廠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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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定工廠(依考核年度執行中央主管機關當時選定的行業種類)查核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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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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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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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述查核執行結果之後續處理情形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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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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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預防公共安全事故措施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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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辦理公共安全宣導及演練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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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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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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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執行成效。
|
2
|
3.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及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工廠製造、加工使用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之申報、建檔列管執行成效。
|
3
|
4. 高風險群工廠之申報及調查成效。
|
2
|
5. 推動工業區內區域聯防組織作業。
|
2
|
6. 與消防、勞動檢查、建築管理單位間之橫向聯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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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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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執行公共安全查察作業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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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查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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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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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違反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及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工廠製造、加工使用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之裁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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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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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共安全事故災後處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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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安全事故災害發生時之緊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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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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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安全事故災害發生後之處置及檢討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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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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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策進、創新措施或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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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記案件審查作業流程及便民服務之策進、創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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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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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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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轄區內工廠申報、調查、查處作業之策進、創新措施與稽查與取締違法工廠之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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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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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合及接受委託辦理工廠登記相關業務、會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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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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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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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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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配)分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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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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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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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工廠管理及輔導業務成效評分表 (轄區內無非都市土地之縣市適用)
受查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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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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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項目
|
查核參考指標
|
細項配分
|
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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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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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登記案件審查作業流程
|
1. 處理流程及處理時間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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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
|
|
2. 案件進度查詢及管制機制透明化。
|
4
|
3. 成立單一窗口會辦或相關單位橫向聯繫機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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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便民服務措(設)施
|
1. 建置工廠登記相關為民服務網站。
|
3
|
11
|
|
2. 網站提供申請書件供民眾下載。
|
2
|
3. 設置服務專線提供問題諮詢。
|
2
|
4. 現場服務人員之態度及民眾等候休憩舒適環境。
|
2
|
5. 辦理民眾滿意度調查及設置民眾申訴管道。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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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廠登記資訊統計作業
|
1. 工廠登記家數異動表按時於每月15日前報送經濟部彙整。
|
4
|
11
|
|
2. 每年工廠校正後針對已歇業工廠按時於同年12月辦理整批公告廢止。
|
4
|
3. 針對工廠登記資料建檔之正確性訂有審核機制。
|
3
|
四、 執行特定工廠查核作業
|
1. 特定工廠(依考核年度執行中央主管機關當時選定的行業種類)查核執行成效。
|
6
|
11
|
|
2. 上述查核執行結果之後續處理情形成效。
|
5
|
五、 預防公共安全事故措施執行成效
|
1. 辦理公共安全宣導及演練執行成效。
|
3
|
17
|
|
2.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執行成效。
|
3
|
3.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及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工廠製造、加工使用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之申報、建檔列管執行成效。
|
3
|
4. 高風險群工廠之申報及調查成效。
|
3
|
5. 推動工業區內區域聯防組織作業。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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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與消防、勞動檢查、建築管理單位間之橫向聯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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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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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執行公共安全查察作業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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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查處成效。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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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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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違反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及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工廠製造、加工使用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之裁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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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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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共安全事故災後處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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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安全事故災害發生時之緊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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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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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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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共安全事故災害發生後之處置及檢討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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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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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策進、創新措施或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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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記案件審查作業流程及便民服務之策進、創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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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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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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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轄區內工廠申報、調查、查處作業之策進、創新措施與稽查與取締違法工廠之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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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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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合及接受委託辦理工廠登記相關業務、會議成效。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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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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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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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配)分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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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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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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