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表示,陳先生繼承父親遺留的一塊農地,除了部分為祖墳,其他部分長年均種植稻田,因農業主管機關係以整筆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查核標準,故不論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面積大小,皆不予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惟陳先生如能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使原本坐落在農地上的祖墳與作農業使用的部分分屬不同地號,則分割後的個別土地若全部作農業使用並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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