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未成年子女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仍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幫未成年子女購買不動產時,如主張係未成年子女以受贈之資金購置財產,免視為贈與時,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來源,以證明該資金確係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該局近日查核甲君申報贈與稅案,甲君主張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之資金來源,是由渠與配偶分年贈與免稅額度內之現金,已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但甲君僅檢附歷年由國稅局核發的免稅證明書,經請其補附相關資金證明文件,然而所補提示之未成年子女存款交易明細中,有多筆資金存入,甲君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代該資金來源,致無法免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現行法令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許多父母在子女未成年的時候,會在每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度內,移轉現金(存款)到子女名下,以作為將來子女舉證有支付價款的能力及流程之用,但是有些父母常於辦理贈與稅申報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嗣後再以其他資金供子女購置財產,因此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子女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確為父母歷年贈與之款項,而被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贈與稅。該局特別提醒,父母在贈與子女資金如係要作為將來子女購置財產,有支付價款能力之證明,應請特別注意,贈與後不要再把存款轉出,而造成資金流程的中斷和不連貫,使辛辛苦苦的規劃泡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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