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若購買土地尚未辦理登記即出售,屬權利買賣,應核課財產交易所得,無免稅規定。
該局指出,由於近年來土地飆漲,都市土地短線炒作風氣盛行,最近已查獲多筆土地買受人,因土地尚在重劃中,無法辦理過戶取得所有權,惟於重劃期間將該購入尚未辦理登記之土地另出售與第三人,等到重劃完成後,再向前手指定將所預購之土地直接登記予第三人,經查獲後補徵綜合所得稅逾5千萬元。類此案件為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之型態,其出售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而非屬同法第4條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範圍,應依規定主動辦理申報,如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再移轉,尤其短期內買賣土地之民眾,切勿為節省土地登記費及代書費,甚至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而刻意省去中間登記作業,忽略因權利買賣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倘涉及短漏報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本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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