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臺教秘(五)字第1030154537B號 | |
修正「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六點
部 長 吳思華
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六、 學產不動產標租,依年租金競標,並以有效投標單之年租金最高者,為得標人。
標租年租金底價,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得逕以不低於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五估算外,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年租金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租賃期間達十年以上者,並應經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
學產不動產經標租二次未能標脫者,本部得檢討其原因後重新查估,或逕行按原底價減一成計算;採逕行按原底價減一成者,以二次為原則。重新查估或逕行按原底價減二成後之底價,不得低於下列基準:
(一) 基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金額。
(二) 房屋年租金:按當期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金額。
(三) 基地及房屋合計年租金:按前二款合計之金額。
十六、 得標人應於決標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繳納相當於決標年租金乘以承租年數所得租金總額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金,並於繳清履約保證金之日起七日內,與本部簽訂租賃契約。
前項租賃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
得標人得將所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得標人繳清履約保證金後,逾期未簽訂租賃契約書或決標後發現得標人有不具投標資格之情形者,沒收其押標金後,退還履約保證金。
前項應沒收之押標金額度,以得標人依本要點應繳納之押標金金額為限,溢繳部分應予退還。
得標人逾期不繳履約保證金、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繳清履約保證金後逾期未簽訂租賃契約書者,由本部通知次得標人按最高標之年租金取得得標權,並於三十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及簽訂租賃契約書;如次得標人未依限繳款、訂約時,則重行依標租程序辦理。
履約保證金,於租賃期間屆滿時,抵付欠繳之租金、拆除地上物、騰空租賃物或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者,除下列情形外,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 學產建物承租人申請終止租約時,已達契約租期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其履約保證金得按到期租期比例退還,並於抵付欠繳之租金、代為清除恢復租賃建物為出租前狀態或損害賠償等費用後退還。
(二)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承租人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 |
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