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修正「國有學產土地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1117
臺教秘(五)字第1030158270B
修正「國有學產土地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學產土地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
部  長 吳思華
 
國有學產土地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解決國有學產土地占用人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之使用補償金,特訂定本原則。
二、 占用人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之使用補償金,得檢具居住地村(里)長證明,向本部申請分期繳納;其分期按積欠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至多六期。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至多十二期。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至多十八期。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至多二十四期。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多三十六期。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至多四十八期。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至多六十期。
三、 申請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得檢具居住地村(里)長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專案申請增加還款期數。
四、 占用人分期繳納時,其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繳納,占用人應一次繳清積欠,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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