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55960號 | |
主 旨: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 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 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 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 超過4,400,000元至10,0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六) 超過10,000,000元者,課徵3,195,000元,加超過10,000,000元部分之45%。
部 長 張盛和
| |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