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檢送「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2之A204-1及A205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中華民國1031219
台內營字第1030814407
主  旨:檢送「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2A204-1A205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  明: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2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03121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發布在案。
部  長 陳威仁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2A204-1A205勘誤表
    
原 列 文 字
A204-1   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A204.1   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A205       (略)。
A205.1    (略)。
A205.2    (略)。
A205.3    (略)。
A205.4    (略)。
A205.5    (略)。
A205.5.1 (略)。
A205.5.2 (略)。
A205.6    (略)。
A205.7       停車費繳費機(亭):應設置於便捷、有無障礙通路可抵達之位置,且讓輪椅使用者可方便操作,並符合附錄1可及範圍之規定。
A205.8       洗手乳:廁所內如設置洗手乳,應設置鄰近於洗面盆處,設置高度距地板面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A205.9       馬桶坐墊紙:廁所內如設置馬桶坐墊紙,應設置於鄰近馬桶處,設置高度距地板面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A205.10     擦手紙、烘手機:廁所內如設置擦手紙或烘手機,應設置鄰近於洗面盆處,設置高度距地板面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A205.11     飲水機:建築物內如設置飲水機供公眾使用,應符合204.2.4突出物限制之規定,且其出水口及開關操作高度距地板面應在80公分至100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1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A205       (略)。
A205.1    (略)。
A205.2    (略)。
A205.3    (略)。
A205.4    (略)。
A205.5    (略)。
A205.5.1 (略)。
A205.5.2 (略)。
A205.6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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