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30460581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使用土地屬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第五條第一款之土 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百分之十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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