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經濟部令: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30460581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使用土地屬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第五條第一款之土
           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百分之十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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