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修正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六條

第六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申請者,由都
          發局受理並核發接用水、電許可證明。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者,都發
          局得委由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及核發接用水、電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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