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藥商若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與藥局,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得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其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其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之進項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如有短漏開發票或其他逃漏稅捐等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行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否則除補稅外,將依法按所漏稅額處以1至5倍不等之罰鍰,特籲請各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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