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經稽徵機關依規定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申請以該農地抵繳稅款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應先追繳該筆農地原免徵之遺產稅款。
該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因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不滿5年,即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均非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意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其免徵之賦稅不再追繳。但繼承人如於作農業使用不滿5年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稅款,因繼承人無法再繼續作農業使用,已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但書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應先追繳該筆農地免徵之遺產稅款後始辦理土地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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