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農企字第1030012478A號 | |
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三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三、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 屬中央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及查核後,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但開發案件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就事業設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之合理性、必要性,提供評估意見,或具體表達支持與否。
(二) 屬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者,送該府專責審議小組審查,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未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經行政院核定之專案,另就申請案規定相關審查程序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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